法律法规
★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

为加强对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日常检查考核,规范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负责制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所属的各物业项目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第二条 考核记分采取累计总分 20 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 20 分、 5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种形式。

第三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20 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一年中业主、使用人经查属实的有效投诉 6 次以上或有效重复投诉 3 次以上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六)其他。

第四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5 分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人员未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岗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三)收取物业管理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正式收费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五)电梯未通过年检、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七)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 2 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委托,且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九)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未按约定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撤出管理的物业时,拒不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资料的;

(十二)其他。

第五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分 3 分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小区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主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特约服务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的;

(四)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五)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六)未进行一年两次冰箱清洁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七)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八)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为加强对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日常检查考核,规范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负责制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所属的各物业项目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第二条 考核记分采取累计总分 20 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 20 分、 5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种形式。
第三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20 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一年中业主、使用人经查属实的有效投诉 6 次以上或有效重复投诉 3 次以上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六)其他。
第四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5 分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人员未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岗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三)收取物业管理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正式收费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五)电梯未通过年检、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七)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 2 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委托,且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九)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未按约定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撤出管理的物业时,拒不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资料的;
(十二)其他。
第五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分 3 分的处理。
(一)物业管理小区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主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特约服务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的;
(四)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五)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六)未进行一年两次冰箱清洁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七)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八)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九)房屋修缮及时率不到 95% ,合格率不到 90% 的;
(十)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的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到 80% 的;
(十一)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2 分的处理。
(一)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保持设备房整洁,有设备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 2 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 24 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四)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五)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六)其他。
第七条 牧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给予记录 1 分的处理。
(一)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在岗衣冠不整的、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业主或使用人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五)房屋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一般报修项目 72 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无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的;
(九)其他。
第八条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 20 分。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在一年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 20 分的,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应报请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注销其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
第九条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申请复核。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OO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