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杭州市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建设(房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收益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以下统称"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其它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需要。
  二、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营性收益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银行单独开设 "经营性收益"专户,对经营性收益进行专项存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同时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经营性收益的,应对每一个项目的经营性收益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列帐。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经营性收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用途、金额等事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书面计划报业主委员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少于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聘或依法终止的,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撤出项目管理时,应当将该管理项目的经营性收益余额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聘请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
  五、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对经营性收益进行管理的,应当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详细的《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和使用方案》和关于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书面承诺,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报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备案。《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和使用方案》应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经营性收益流失等情况,预先提出解决方法。业主委员会应当开设该项目银行帐户,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和使用方案》做好收支管理。业主委员会使用经营性收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用途、金额等事项,并将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少于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办理好经营性收益余额及相关收支帐目的移交手续。
  六、各城区建设(房管)局必须对各受委托管理经营性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结合日常行业检查、考核,将物业服务企业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和经营性收益的公布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七、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区建设(房管)局业务指导,并按财税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本意见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营性收益。各区建设(房管)局每年应对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使用经营性收益的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公布管理、使用经营性收益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经营性收益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
根据《杭州市房产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诚信档案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在整顿期间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