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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 209号《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意见。
一、根据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代收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当在房屋销售(预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明确基金缴交的标准、面积基数、总金额等事项。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售房款中已包含物业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在售房款外另行收取物业维修基金。
二、根据 《办法》第六条规定,当新建物业中包含直管公房的拆迁安置用房时,按下列方法及程序缴交维修基金:
(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缴交面积为新建物业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直管公房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直管公房移交手续后,凭市房管局出具的直管公房接收凭证、直管公房房号面积清单、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原始凭证等,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直管公房拆迁安置用房所缴纳维修基金的退款手续。
三、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移交物业维修基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小区及分幢的测绘数据;
(三)分户测绘资料。
四、《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 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该条所称本金余额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基金帐户的余额,或某幢、某单元基金帐户的余额。续筹基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小区(幢、单元)续筹维修基金的总额度、续筹时间、分摊原则、分摊房号(面积)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拟订续筹基金的具体方案,并提交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续筹原则、续筹方式、续筹时间、各业主分摊金额等内容;
(三)业主委员会在续筹方案通过之日起 10日内,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四)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收缴维修基金,并在收缴完毕后及时移交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查询内容为相关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标准、金额,相关物业维修基金的增值情况,相关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时间、金额、用途等。查询方式为信访查询、电话查询及逐步开展网上查询服务。
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公布一次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应当配合开展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维修基金的公布工作。
七、根据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中修以上的维修和更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体项目工程一次性维修(包括更新、改造,下同)费用在 3000元以上的,视作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
八、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 20%以上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九、《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拨付维修费用须提交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审计费用可列入维修费用,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十、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为保证紧急维修的顺利开展,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经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由应急维修单位垫付所需费用。维修工程完成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费用在相关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十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一次性动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能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 70%。 根据物业不同结构及不同使用年限,对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本金额与首期物业维修基金额的最大比例规定如下:
  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
10年以下
11-20年
21-30年
31-40年
41-50年
钢结构
30%
50%
70%
70%
70%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20%
30%
50%
70%
70%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十二、根据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办理物业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注销证书;
(三)房屋灭失退款申请书。
经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可代领授权人所退款额。
十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为单一产权的,在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其单一产权新建物业的相关情况,并书面承诺其新建物业只领取一本产权证,且因交易等原因致使该物业的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规定承担物业维修基金的代收代缴等义务。
(二)产权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按各自的产权面积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单一产权的产权人代收代缴,并按该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
(三)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按《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规划为同一物业,但空间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部位,无论结构是否关联,如规划确认可以独立使用的,也可视作单一产权。
十四、如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管理企业或(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办法》及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权。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